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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臺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8月27日,河南省自然資源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河南省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所稱社會資本是指來源于財政性資金之外的其他資本,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設立的國有和民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混合所有制企業等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資本。 辦法中的土地整治項目是指通過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等工程技術措施,能夠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項目。 參與土地整治的社會資本方應具備與項目建設規模相匹配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管理能力,無不良從業記錄。禁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社會資本方參與土地整治項目。 社會資本參與的土地整治項目嚴禁不顧土地實際利用現狀,盲目造地、虛假造地。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自然濕地、25度以上陡坡、城鎮開發邊界、河流湖泊岸線等不穩定利用區域新墾造耕地,嚴重沙化土地、嚴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圍、重點林區及公益林等區域原則上不作為補充耕地來源。嚴禁在未征得項目實施范圍內相關權益人同意前,強行安排土地整治項目。 河南省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保障全省土地整治項目健康有序實施,全面落實我省耕地保護目標任務,扛穩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政治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范圍內社會資本參與的所有土地整治項目。本辦法所稱社會資本是指來源于財政性資金之外的其他資本,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設立的國有和民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混合所有制企業等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資本。 本辦法中的土地整治項目是指通過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等工程技術措施,能夠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項目。 第三條 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應當遵從符合規劃、選址合理、規模適當、權責一致、風險可控、規范有序等基本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確保依法合規。 第四條 各地應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等專項規劃要求,合理確定年度土地整治規模。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或鄉(鎮)政府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進行申報,報縣級政府批準立項。 ❖ 準入條件 第五條 參與土地整治的社會資本方應具備與項目建設規模相匹配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管理能力,無不良從業記錄。禁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社會資本方參與土地整治項目。 第六條 社會資本方按照國家、省土地整治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通過資金、服務等方式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補充耕地數量核定、補充耕地質量鑒定、竣工驗收應由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劃設計方案編制、預算書編制、施工監理、勘測定界、竣工決算報告編制應由本項目社會資本方之外,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提供服務。 第七條 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要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并與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林業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項目應提升耕地保護效能、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促進鄉村振興,推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第八條 社會資本參與的土地整治項目嚴禁不顧土地實際利用現狀,盲目造地、虛假造地。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自然濕地、25度以上陡坡、城鎮開發邊界、河流湖泊岸線等不穩定利用區域新墾造耕地,嚴重沙化土地、嚴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圍、重點林區及公益林等區域原則上不作為補充耕地來源。嚴禁在未征得項目實施范圍內相關權益人同意前,強行安排土地整治項目。 ❖ 實施方式 第九條 各地要建立聯評聯審機制,結合當地補充耕地資源、財政實力等狀況,認真審查引入社會資本的必要性、合理性,確需引入社會資本的,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與政府合作方式。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單獨或股權合作、設立基金等方式,與縣級政府或縣級政府授權的國有實施主體合作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社會資本按照土地整治項目建設范圍、工程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完成項目投資。各地可通過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項目投資。 第十一條 委托代建方式。各地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專業化管理單位作為代建人,通過簽訂“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項目業主基本職能。代建人依據相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服務及施工單位,在授權范圍內與服務及施工單位訂立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控制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由縣級政府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移交后支付相應代建管理費。 第十二條 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立項審批。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當地年度耕地保護任務、資源潛力等,按照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等相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單位報請縣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后由縣級政府下達立項批復,并及時編制規劃設計報告和預算書。 (二)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內容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引入社會資本的方式、投資內容、建設內容、實施工期、工程進度計劃、資金支付計劃、財政支出能力評估等,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三)社會資本方選擇。實施方案經縣級政府批復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公開競爭,按照“限高價、競低價、保質量”的原則,擇優選擇社會資本方。 (四)社會資本方退出。社會資本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項目建設,縣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進行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后完成結算,社會資本方退出。如出現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確定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基本情況、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等相關信息進行公示。項目合同應對項目實施區域、建設規模、實施方式、投資金額、工程建設內容、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等級要求、竣工時間、雙方權利義務、資金支付方式、風險責任及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 ❖ 定價與支付 第十四條 做好項目成本管控。項目立項批復后,縣級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邀請相關行業專家,依據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等相關技術標準,參考當地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特點、耕地類型與質量狀況、新增耕地平均成本等,對規劃設計及預算書進行評審論證,合理確定投資定價,切實防止投資定價虛高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 合理確定招標底價。各地在制定實施方案時,要綜合考慮項目投資定價、融資成本、相關行業投資收益率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項目招標底價(最高限價)。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實施單位依據竣工驗收報告、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及合同約定等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報經縣級政府批準后支付資金。 第十七條 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資金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參與實施補充耕地指標收益不得與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收入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所有權歸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社會資本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持有、轉讓補充耕地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的調劑主體為縣級以上政府,社會資本方不得作為補充耕地指標的調劑主體,不得干預補充耕地指標的使用安排。各地政府不得將補充耕地指標出售給社會資本方,也不得向社會資本方購買補充耕地指標。 ❖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地要完善獎懲追責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全過程監督與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補充耕地非農建設管控監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補充耕地種植用途管控監督,發改、公安、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履行監督責任,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發現問題并嚴格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監督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監督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其紀律責任及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健全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完善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合理回報、風險共擔等機制,在合同中明確資金支付、風險責任及違約責任等,有效降低項目投資的各種風險,同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規范社會資本方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的信用管理。對社會資本方的從業行為、合同履行、質量管理、社會信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信用等級評價的重要參考。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將其列入失信主體名單,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紀檢、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附則 第二十三 條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以本辦法為依據,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進一步規范投資與資金支付,確保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穩步有序推進。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來源: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